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二级学院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树立高尚师德,弘扬优良师风;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学校、部门和个人的关系,恪尽职守,勤政廉洁,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决定,恪尽职守,勤于工作,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对学校的决定或部署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敷衍了事;
(二)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或消极怠工;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小团体或个人提供人财物等便利,损害学院的利益和发展。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赠送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等;
(四)接受与本学院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或者提供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考察等其他好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未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在院(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任企业领导;
(二)在兼职的部门(单位)领取与本人行政职务相关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三)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和学科专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取得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本学院资金或学科经费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提供有悖公平、公正的经费和设备;
(三)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学校或学科的教学或科研设备;
(六)违反规定挪用或私分学科专业建设或学校科研经费;
(七)其他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或学科专业建设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和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擅自决定本学院重大事项;
(二)未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直接决定本学院干部任免和师资引进等;
(三)未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超预算或超规定使用学院的资金;
(四)擅自变更学院集体决策内容或拒不执行学院集体决定;
(五)其他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四)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本人或同意下属私存私放公款、购物卡、有价证券,设立“小金库”;
(二)指使或纵容或无视有关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借用学校公款、公物或者将学校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五)违反招投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决定承包商、供应商以及有关价格和优惠条件等事项;
(六)其他违反经济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办学和招生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学校规定私(擅)自举办考前复习班等各类非学历班;
(二)违反学校规定私(擅)自对外合作办学;
(三)违反学校规定私(擅)自出租学校场地或设备资源供校外使用;
(四)违反学校规定泄露招生或招生考试的有关信息;
(五)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
(二)未经学校批准变更出访时间或者脱离团队;
(三)其他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三)其他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允许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允许、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学校或本学院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合作办学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四)其他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校纪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本学院干部和教职工廉洁自律方面的教育,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机关、图书馆、产业和后勤乙方的处级干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